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基础部发布时间:2020-12-26浏览次数:99

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院(部)(以下简称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部)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部)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的重要事项;

2.院(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院(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事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师资引进、培养,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学委员会、教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院(部)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院(部)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 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专职纪检委员,兼任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学委员会、教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部)办公室,院(部)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院(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十八条 院(部)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院(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图书馆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