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基础部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811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创名校,产学结合,走办学质量、规模与效益相互协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培养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院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系(部)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目标是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教学、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教学、教务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系(部)在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它在系(部)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实习、实验和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等。

第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按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进行社会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的基础上,经过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后,研究起草方案,再经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最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并颁布实施。

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系(部)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十三条  制订配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系(部)应根据学期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合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配课计划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授课计划,经过系(部)审阅同意后,在教师工作手册上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常使用和抽查。

第十六条  总课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总课表由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部)提供的配课计划表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确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备课笔记、教师工作手册及教室日志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一定比例的课堂讨论,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应用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对于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严格、认真、准确、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教务处、系(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二十条  学院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系(部)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系(部)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协助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主任及分管教学副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协助。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必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学期中及学期末,各系(部)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和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师德修养、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评教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和院党委汇报,并向系(部)及教师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督导室要会同学生处和各系(部)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值周制度。学院设立教学值周室,值班人员由教务处和系(部)相关人员组成,每天安排1-2名工作人员在教学值周室值班,主要负责当天教师领送教室日志情况检查,反馈教师上课情况,处理或上报教学突发事件。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要按专业组成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教务处。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23年。系(部)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分学科的课程改革和精品课程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院学院批准后由系(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每一个设施建设项目,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设备管理和基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项目建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督查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办、财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可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系(部)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学院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学院要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的规划、管理及评优等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应优先安排上课。应配好、配齐实验课、实习课、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答疑辅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未完成定额工作量的教师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励和职称升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院和系(部)应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要对新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要重视从选聘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院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队伍,制定关于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工作的办法,组织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各项工作。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制订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制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它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档案室负责全院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教学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或上级的有关规定,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够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系部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失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级为重大教学事故,级为严重教学事故,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学院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程序向相关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章  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以及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或不满5分钟两次以上。

3.教师已事先请假,而系部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4.课堂教学资料不全(教案、教材、教师日志、学生记分册、学生考勤表)或内容不规范。

5.未经系部、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6.教师上课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调整到震动状态而干扰教学秩序。

7.授课计划、教师日志、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8.整个学期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达1/4以上。

9.对学生不考勤,对课堂秩序不管理,对教学组织不负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原定1/4以上教学内容;擅自提前结束课程2节课以内。

2.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不满10分钟两次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4.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

5.无故旷课、停课不满2节课。

6.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

7.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习题,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8.课堂教学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际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可相差4学时以内),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散步传播淫秽内容。

2.对学生实施体罚,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安排或接收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5.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导致影响教学秩序。

6.无故旷课、停课2节以上的。

7.擅自提前结束课程一周以上。

第三章  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准备好,或不按时开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实验设备、仪器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质量体系规定填写实验室资料;未按规定要求将实验档案材料归档。

4. 指导教师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5. 实践课上课无指导书(任务书),未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和要求。

6.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7.实验实训期间对学生不考勤,教学秩序差不管理,教学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致使学生实验、实训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实验室不按规程操作,发生事故。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5.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未予以指导或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或有1/2以上学生的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按实际水平评定学生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以上。

6.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7.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撤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第四章  考试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不按规定执行或不按时上交试卷材料,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

2.试卷中(含参考答案,下同)差错达3处以上,考前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命题教师和系部均承担事故责任)

3.监考教师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报纸、杂志等。

4.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的。

5.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3/班以上。

6.监考人员考后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

7.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及时领取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3.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造成过半数学生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试卷中差错达3处以上,影响考试。

4.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命题教师未抵考场。

5.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导致考场纪律差,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

6. 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阅卷教师在阅卷时将试卷带出规定的阅卷场所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3例以上。

8.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平时成绩无记载;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

2.试卷未按规定专任审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擅自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4.监考老师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5.教师阅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6.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第五章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

2.对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投影仪、调频电台等)管理不善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不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教材科提交教材订单或教材订单填写不符合要求;

4.开课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而安排不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上课;

6.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等手续,教学系部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教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未能落实上级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和任务,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有关系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未能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3.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

4.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

5.系部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有关系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有意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2.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造成恶劣影响;

3.系部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六章  教材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三级教学事故:

1.系部不按计划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教材汇总表》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以上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按计划订购的教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二级教学事故: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以上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系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要求或低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一级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

第七章  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三级教学事故: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用品等,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失,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二级教学事故:

1.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3.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1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一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及长期停课。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及影响正常教学。

4.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

第八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一般教学事故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4.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

5.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报教务处组织认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6.《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7.其他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经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调查取证,视其情节和后果,报教务处认定,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院(系)、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系部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扣罚13个月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院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扣罚6个月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院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学院可酌情实行缓聘或解聘。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当年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5.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处分。

第九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 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在15天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2.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3. 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学院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教务处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在每期的教学简报中,应对当期发生的教学事故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执行,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表一: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事故责任人姓名

 

性别

 

职称

 

所在系部

 

教学事故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对教学事故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责任人单位(盖章)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                     (盖章)

                                                                 

学院领导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学校(盖章)

                                                               

备注(附件材料包括事故责任人检查等):

                                                                                   编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准假,应于满假之日报到。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或者请假无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须严格遵循新生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治愈,但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应在被通知后一周之内离校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病情确有好转者,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交纳学费收据、学生证等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盖注册章之后方可有效。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册”,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71-68

67-64

63-60

<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全部课程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以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时,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五年制学生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高中后三年制学生则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学习量,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系(部)鉴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课程选修、补考、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课程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考试,并在学习过程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册”,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次重修。

第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向系(部)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教务处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经本人向系(部)申请,教务处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军训、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向系(部)申请,并提交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院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四、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学期或学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级规定的,允许升级,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统计补考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下一学年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由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经院长批准,允许跳级就读,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他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由学生个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经院长批准,允许留级。学生自接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两周之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两次。如果有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院将给予退学处理。

五、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所在的系(部)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系(专业)的专长 依据,且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学院认为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学院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学院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系(专业)者;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系(专业)的学习,否则将视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转系(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的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公共课可以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学生转系(专业),一般只准许在同一年级不同专业间互转。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为毕业年级学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任审核推荐,拟转入系(专业)主任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学生凭教务处的批准通知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二)凡是学院同意专业调整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指导处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三)学生申请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分别报各自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四)学生申请转系(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或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7年,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系主任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并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中途不得复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将本人学生证件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提前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无故超过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二)留级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到学生处领取《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并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系主任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凭学生处出具的退学处理决定书办理相关退学离校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按其特殊规定或要求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转达。

学生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并注销其学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不再享有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的学生,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申诉规定》办理。

八、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和对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以及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教育等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学生的考勤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可采取班主任、任课教师督查,学生考勤班长点名清查的办法。各班级应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并定期交报系(部)。任课教师的随堂考勤要及时填写在班级教室日志上,由系(部)定期收缴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考勤结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定期向学生公布。

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表)册的发放、收集、统计、立档、检查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系(部)学生考勤统计表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核查、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 学生因病请长假(一周以上)须有医生诊断证明和学院医务室的签署意见;因事请假须交验必要证明、证件;

(二)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系(部)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三)学生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或事后补假。续假、补假均须交验有关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到校后应到所在系(部)销假。请假期满未到校或到校后未销假者,其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

(一)学生缺勤时的统计,请假者按请假缺勤统计,未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课统计。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教学活动,每缺勤(旷课或请假)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

(三)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学时计算。

(四)学生全天缺勤,每缺勤一天按六学时计算,上午为四学时,下午为二学时。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按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考勤处分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根据学生考勤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送相关处分权限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参看《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九、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优异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表彰或奖励类型有:奖学金、三好学生、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具体的评比条件、评比办法和奖励规定参看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相关评定奖励制度。

第四九条 学院将对未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的材料,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有不及格的课程或未修满规定学分,但尚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准予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准再次重修,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技能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毕业或结业、肄业的学生离校时,均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十一、附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以前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优质课程建设方案

优质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我院创建示范高职院校的重要条件。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优质课程的建设质量,使优质课程建设验收工作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优质课程的建设为核心,推进和深化教学改革;以优质课程的验收为手段,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2.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简易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课程建设的条件、目标、过程、效果、特色等因素对优质课程进行验收。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优质课程要求从课程标准、教材、网络课程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1.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指导课程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对课程的整体设计。课程标准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共基础课程要针对高职高专特点,注重与后期专业课内容衔接,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按照职业教育课程的要求进行编制;专业课程要体现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职业能力的教学理念。课程标准要对教材选用和编写、教学方法、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建议。(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课程标准评价体系)

2.教材建设。教材是实施课程目标的重要媒介,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或编写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要优先选用优秀的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如果没有合适的教材,鼓励教师编写校本教材。公共基础课程的教材编写要注重与后期专业课内容衔接,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专业课程的教材编写要遵循“用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用典型产品或服务引领工作任务”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为核心组织知识和能力,使工作任务处于焦点位置,专业知识处于背景位置。(评价标准参见附件2:特色教材评价体系)

3.网络课程。网络课程是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利用学院的网络课程制作平台,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支持。网络教学资源要注重自主学习设计、强调协作学习,增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评价标准参见附件3:网络课程评价体系)

三、验收程序

各门课程可根据建设情况,申请选择分项验收或整体验收。通过分项验收的课程,要抓紧建设,继续申请其他分项验收,直到该门课程的整体验收完毕。

申报验收的优质课程分为自评、系(部)评审、学院验收三个步骤。

1.自评:课程建设小组应认真分析、总结课程建设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写出自评报告,报系(部)申请验收。(优质课程申报表参见附件4

2.系(部)评审:系(部)通过各种教学检查,全面了解课程建设情况及效果,对课程建设小组自评报告及材料予以审核、评议。通过评审后报教务处,申请学院验收。(优质课程评审表参见附件5

3.学院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课程建设小组的自评报告和系(部)的评审意见,然后根据相应的评价体系进行评分,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给出验收结论。(优质课程验收表参见附件6

四、奖励

“课程标准”部分被确定为“合格”的课程,给予300元物质奖励;“教材”部分被确定为“合格”的课程(只限编写教材,并在校内试用效果较好),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奖励;“网络课程”部分被确定为“合格”的课程,给予1000元物质奖励。通过整体验收的课程,即三个分项验收都被确定为“合格”的课程,授予“学院优质课程”称号。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课程标准评价体系

附件2:特色教材评价体系

附件3:网络课程评价体系

附件4:优质课程申报表

附件5:优质课程评审表

附件6:优质课程验收表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