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学部、体育工作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基础部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8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学部、体育工作部(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本部门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条 学校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共同管理的办法。本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部门规定标准以上,正常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八条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要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

 第九条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条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事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素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接收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等计价。

(二)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三)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第十三条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人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人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四条 部门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人帐价值。如调整人账价值,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帐面原价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等。   

(一)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置。   

(二)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需经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和技术鉴定,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学校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凡国家有特殊报废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报损。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损坏,需作报损处理的,由单位财产物资使用部门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调出。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学校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出售。单位出售固定资产,需经学校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并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学校批准的出售价。   

(六)凡经学校批准报损、报废、调出、出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草、报废单、报损单等,经学校主管部门盖章后,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单位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网上登记管理制度。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价。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领用固定资产要完善各项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同时实行专管共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要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馈设备状况、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由于责任事故、贪污盗窃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应当报学校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或采取分期分批清查核对的办法,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如发现盈亏、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部门正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包括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   

  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总局审批后,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部门要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留修购资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