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够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系部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失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学院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程序向相关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章 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以及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或不满5分钟两次以上。
3.教师已事先请假,而系部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4.课堂教学资料不全(教案、教材、教师日志、学生记分册、学生考勤表)或内容不规范。
5.未经系部、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6.教师上课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调整到震动状态而干扰教学秩序。
7.授课计划、教师日志、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8.整个学期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达1/4以上。
9.对学生不考勤,对课堂秩序不管理,对教学组织不负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原定1/4以上教学内容;擅自提前结束课程2节课以内。
2.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不满10分钟两次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
4.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
5.无故旷课、停课不满2节课。
6.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
7.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习题,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8.课堂教学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际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可相差4学时以内),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散步传播淫秽内容。
2.对学生实施体罚,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安排或接收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5.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导致影响教学秩序。
6.无故旷课、停课2节以上的。
7.擅自提前结束课程一周以上。
第三章 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准备好,或不按时开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实验设备、仪器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质量体系规定填写实验室资料;未按规定要求将实验档案材料归档。
4. 指导教师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5. 实践课上课无指导书(任务书),未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和要求。
6.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7.实验实训期间对学生不考勤,教学秩序差不管理,教学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致使学生实验、实训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实验室不按规程操作,发生事故。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5.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未予以指导或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或有1/2以上学生的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按实际水平评定学生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以上。
6.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7.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撤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第四章 考试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不按规定执行或不按时上交试卷材料,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
2.试卷中(含参考答案,下同)差错达3处以上,考前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命题教师和系部均承担事故责任)
3.监考教师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报纸、杂志等。
4.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的。
5.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3处/班以上。
6.监考人员考后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
7.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及时领取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3.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造成过半数学生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试卷中差错达3处以上,影响考试。
4.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命题教师未抵考场。
5.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导致考场纪律差,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
6. 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阅卷教师在阅卷时将试卷带出规定的阅卷场所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3例以上。
8.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平时成绩无记载;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
2.试卷未按规定专任审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擅自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4.监考老师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5.教师阅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6.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第五章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
2.对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投影仪、调频电台等)管理不善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不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教材科提交教材订单或教材订单填写不符合要求;
4.开课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而安排不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上课;
6.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等手续,教学系部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教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未能落实上级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和任务,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有关系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未能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3.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
4.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
5.系部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有关系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有意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2.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造成恶劣影响;
3.系部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六章 教材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三级教学事故:
1.系部不按计划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教材汇总表》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以上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按计划订购的教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二级教学事故: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以上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系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要求或低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一级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
第七章 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三级教学事故: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用品等,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失,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二级教学事故:
1.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3.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1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一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及长期停课。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及影响正常教学。
4.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
第八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一般教学事故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4.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
5.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报教务处组织认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6.《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7.其他导致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经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调查取证,视其情节和后果,报教务处认定,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院(系)、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系部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扣罚1—3个月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院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扣罚6个月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院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学院可酌情实行缓聘或解聘。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当年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5.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处分。
第九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 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在15天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2.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3. 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学院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教务处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在每期的教学简报中,应对当期发生的教学事故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表一: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