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教师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师德修养
热爱祖国,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教书育人,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分配,刻苦钻研,求实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
积极参与学院的高职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
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主动进行课外辅导。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意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要关心和爱护学生、了解和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毕业答辩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应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
在教学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停课。
在教学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学生。
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
1.使用经教研室确定的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进行教学;
2.负责本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含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
3.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与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教学的同志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5.与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交流学生思想行为等信息,共同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中具有的权利
1.对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有建议权,并负责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
2.提出教改试验方案,并申报各级教研、教改立项及科研资助;
3.对教学评估、评奖结果、教学事故的认定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
4.有权对院、系、室教学和管理提出改革建议。
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均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熟悉教师职责和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对第一次主讲的课程,要有完整课程内容的讲稿;
4.教师承担各类教学任务,应由系(部)主任按学期或学年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四条 教师开新课的条件
1.提出较详细的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实施方案,经系(部)教研室审定,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包括所用教材、参考书等);
2.对新课程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作过系统的学习,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系(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1.不符合第十三条1之规定者;
2.教学效果差,又无改进措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训)、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训)、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4.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十六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指定,系(部)备案。
课前准备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和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体系内容能较好地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对学习者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应的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计划,并在开学后一周内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系(部)主任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须认真考虑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衔接工作,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个别辅导。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大量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并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高职教育和社会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二条 有课程小组的要坚持课程小组集体备课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电化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
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师讲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不偏离教学大纲。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课程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主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精神和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尊重不同意见发表,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双边活动,讲清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更要重视相关能力和人格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的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系(部)反映。
第三十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 应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按审批程序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第三十二条 要注重教学手段的更新,尽可能使用CAI课件进行教学。
习题课
第三十三条 习题课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应该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明确的习题课原则和具体要求,确定每次习题或课堂讨论的内容,确定教学方法。
第三十五条 担任习题课的教师要按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第三十六条 担任习题课的教师应通过典型解题的示范、诱导、启发,教给学生解题思路、运算、推导、论证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习题库建设,研究习题课教学规律,不断提高习题课质量。
课外辅导
第三十八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十九条 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点,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维,并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有耐心并重点辅导。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要定时间、定地点、有重点地进行辅导,对学生提出的普遍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作 业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教研室对所任课程的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给出评语等第或分值。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四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解答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订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
实验(训)
第四十七条 实验(训)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训)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应从学生实验(训)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训)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训)到综合实验(训)。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训)教学,提前做好实验(训)准备,应能确保实验(训)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学生人生与设备安全。
第四十九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验(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帐册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训)数据,分析实验结果,规范地撰写实验(训)报告的能力。
第五十条 指导实验(训)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准做实验(训)。实验(训)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训)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五十一条 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训)报告的质量、实验(训)表现和实验(训)考核等情况按实验(训)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训)课的成绩。对于缺做实验(训)超过规定的1/3者,该门实验(训)课成绩以零分记,实验(训)补做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补考。
实 习
第五十二条 认识实习、各种专业实习(以下统称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并指导学生及时完成实习(或总结)
第五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主动同实习单位按实习考核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等工作。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六条 综合毕业设计(论文)由各系(部)全面负责。各系(部)应在实习前规范毕业实习大纲,大纲要有针对性,符合《毕业环节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选题应充分讨论,确保正确、合理、切实可行。各系(部)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综合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指导综合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一经批准后,未经系(部)主任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目的、态度、方法及参考文献、拟定论文提纲等均应予以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第五十九条 在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
第六十条 认真批阅论文,并组织学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考核
第六十一条 考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和系部安排执行。
第六十三条 所有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五级分制(凡单独记分的实践课程,一律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形式来评定,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实践操作等。
第六十四条 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十五条 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教学研究
第六十六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措施。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
第六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可向学院申请立项,所取得成绩,均视为教学成果。
第六十八条 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教学成果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3.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CAI)、多媒体、音像教材制作的成果;
4.开展高职教育的研究,在高职教育改革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纪律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七十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改。教师应服从教学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给予调、停课。
第七十一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授课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奖励与惩处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或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审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经教学检查,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取消主讲资格。
第七十三条 凡教学事故均按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解释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