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本办法所指教学工作量系在学院普通班承担各类理论、实践教学任务的工作量以及教学辅助工作量。
1.理论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核(包括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成绩统计与提交)等环节。
2.实践教学工作量:
(1)校内综合实训(课程实验)类:包括备课、讲解、指导、批阅实训(验)报告、考核、总结等环节。
(2)校外综合实训(实习)类:包括备课、预先考察、讲解、指导、批阅实训(习)报告、考核、总结等环节。
(3)设计类:包括选题、备课、指导、评阅、答辩、成绩统计、设计总结等环节。
3.教学辅助工作量:
教师参加其他教学相关活动的工作量,属于教学辅助工作量,包括教学研究(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会议、参加学术活动等)、开展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培养青年教师等。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原则
1.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1标准课时是承担一个标准班授课40分钟、完成所有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和任务,并满足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计算考虑不同专业类型、不同课程类型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标准班人数。
2.教学工作量计算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按照专业、学生数及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予以计算;未经批准增加的课程、教学环节等不予计算。
第三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1.任务含量: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布置作业,全批全改)、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分析、成绩录入等相关教学环节。
2.计算方法:理论教学工作量 GL=KL×RL
其中:KL——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理论课程计划授课时数
RL——人数系数,根据课程规定标准人数及实际上课人数而定。具体见下表:
课 程 类 型 | 授课人数 | 人数系数RL |
公共选修课 军事理论课 | <60 | RL=1-0.01*(60-实际上课人数) 最低值不低于0.7 |
60 | 1 | |
>60 | RL=1+0.01*(实际上课人数-60) 最高值不高于1.8 | |
其他公共课程 专业课 | <40 | RL=1-0.01*(40-实际上课人数) 最低值不低于0.7 |
40-50 | 1 | |
>50 | RL=1+0.01*(实际上课人数-50) 最高值不高于1.6 |
(二)实践课程教学工作量
1.任务含量:实验(实训)指导书编写、备课试做、讲授、指导、实验(实训)报告批改、考核、成绩评定与录入等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的全部环节。
2.计算方法:实践教学工作量 GS=KS×CS×RS
其中:KS——按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课程计划授课时数
CS——课程系数0.75
RS——人数系数,根据课程规定标准人数及实际上课人数而定。具体见下表:
课 程 类 型 | 授课人数 | 人数系数RS |
校内综合实践(课程实验) | ≦50 | RS=1-0.01*(50-实际上课人数) 最低值不低于0.7 |
>50 | RS=1+0.01*(实际上课人数-50) 最高值不高于1.6 | |
校外综合实践 | ≦80 | RS=1-0.01*(80-实际上课人数) 最低值不低于0.7 |
>80 | RS=1+0.01*(实际上课人数-80) 最高值不高于1.6 |
注:毕业教学环节包括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毕业实习指导,工作量按140元/生的标准划拨到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师指导情况发放。
第四条 教学辅助工作量计算
1.教学研究的教辅工作量
教学研究包括观摩教学、参加教研活动、专业调查、学术会议等。
(1)听课0.25教辅课时/时
(2)教研活动 0.25教辅课时/时
(3)参加专业调查、学术会议(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的教辅工作量(每天按6小时计算):核准天数×2.0教辅学时/天
2.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的教辅工作量
(1)教学改革方案/总结/论文(经教研室认定)2.0教辅课时/份
(2)制订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16.0教辅课时/份
(3)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0教辅课时/份
(4)编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4.0教辅课时/份
(5)修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2.0教辅课时/份
(6)制订授课计划 1.0教辅课时/份
(7)主持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40教辅课时/项,省级20教辅课时/项,校级10教辅课时/项(其中申报立项1/3,验收通过结项2/3)
(8)主要参与质量工程项目(前三):国家级20教辅课时/项,省级10教辅课时/项,校级5教辅课时/项(其中申报立项1/3,验收通过结项2/3)
3.培养青年教师的教辅工作量
由二级学院(系、部)认定的青年教师指导教师每学期记入15课时教辅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工作量的冲抵
1.教师未完成教学辅助工作量时,原则上可以用教学工作量冲抵,抵满为止。1课时教学工作量=2课时教辅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未满时不得用教辅工作量抵补。
2.教学辅助工作量不发放课时津贴,完成教学辅助工作量定额时,超教学工作量定额部分才能发给超工作量课时津贴。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未考虑到的特殊情况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商定。涉及改变标准等重大问题须经学院批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具体执行办法,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