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学部教师调、停、补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基础部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731


 为规范基础教学部任课教师课务工作,特对教师课务调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下同)应按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调整。

 经学校审批由院(部)或其它部门自行设置的课程、教学环节等,其上课时间由院(部)或相应部门规定并考核。

二、任课教师调、停、补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凭有关证明,由本人填写基础部调、停、补课单(申请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班级、任课教师、调课原因及凭证、调整期限、申请调课、停课及补课安排等);

2.由主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

3.调、停、补课结果由调、停、补课教师本人通知到相关班级。

6.基础部保留调、停、补课单。

三、教师临时请假调、停课(一周以内)由教务处办理;一周以上需经教学分管院长审批;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

 教师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填写调、停、补单单,交教学秘书报主管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如因故无法提前填单须征得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并在其后一天补交。

四、任课教师应有充分的调、停课理由,否则不予办理。

1.因公出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公务活动需要调、停课者,以分管主任审批意见为准,作公假处理。

2.因疾病调、停课者,以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准,作病假处理;事前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者,事后应将诊断证明补入(不迟于一个星期)。

3.个人因事调、停课,作事假处理。

五、教师未经基础部办理,自行调、停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教师未经基础部办理,不得私自请人代课;违者,责任双方均

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师长时间不能任课者(三周以上,含三周),由基础部另

聘其他教师任课。原任课教师本学期内原则上不再恢复课务。

八、在职进修学习调、停课需按常规程序办理,作公假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




                                            基础教学部

                                           二0一七年九月